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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
    )、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四款定義,明定「廣播事業」之定義。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贊助暫行規範陸之第一點定義,訂定「冠名贊助」之定
    義。
三、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定義,訂定「新聞節目」
    之定義。
四、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訂定「新聞報導」之定
    義。
五、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有關兒童之定義,明定「兒童節目」之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