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 )、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一、依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第四款定義,明定「廣播事業」之定義。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贊助暫行規範陸之第一點定義,訂定「冠名贊助」之定 義。 三、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定義,訂定「新聞節目」 之定義。 四、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訂定「新聞報導」之定 義。 五、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有關兒童之定義,明定「兒童節目」之 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