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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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量實務運作情形,針對第一款節目名稱之呈現,爰保留明確可連結至特定廠商
之品牌、商品、商業服務部分,其餘未明確指涉者則予以刪除。
二、修正第四款,放寬現行節目參與者演出之廣告,若與節目內容無關者,無須以其
他廣告區隔。
三、修正第七款,放寬現行節目所用之道具、贈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若與廣告
無關連,無須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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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列舉認定為節目與廣告未明
顯辨認及未區隔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