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 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 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 ,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五點規定及其附表,明定新聞報導內容 如有列舉各款情事,亦認定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及未與廣告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