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5 條
新聞報導內容之呈現,除前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宣
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節
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對特定商品或服務呈現單一觀點,或為正面且深入報導者。
二、呈現特定廠商品牌、商品、服務、標語、效用、使用方式之播送時間
    ,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五點規定及其附表,明定新聞報導內容
如有列舉各款情事,亦認定為節目未能明顯辨認及未與廣告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