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 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 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五點規定及其附表,明定兒童節目未能 明顯辨認及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之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