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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6 條
兒童節目內容之呈現,除第四條規定者外,以下列方式之一,明顯促銷、
宣傳商品或服務,或鼓勵消費,或利用聽眾輕信或比較心理影響消費,為
節目未能明顯辨認,並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
一、誘使兒童要求家長接受節目中商品或服務之建議者。
二、利用兒童參與心理,鼓勵使用各種付費形式之互動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五點規定及其附表,明定兒童節目未能
明顯辨認及與其所插播之廣告未區隔之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