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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7 條
公營電臺製播之節目不得為置入性行銷。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