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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8 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
一、新聞節目。
二、兒童節目。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英國通訊傳播辦公室「廣播電視規範」(The Ofcom Broadcasting Code) 、韓
國「放送法施行令」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參之
第一點規定,除新聞節目及兒童節目外,其他節目類型均得為置入性行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