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肆之規定,列舉各款不得為置入性行 銷之商品、商標或服務。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