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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第 9 條
廣播事業不得於節目中以下列商品、商標或服務為置入性行銷。但另有規
定者,不在此限:
一、菸品。
二、酒類。
三、跨國境婚姻媒合。
四、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
五、法令禁止販賣或交易之商品或服務。
六、其他法令禁止為廣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肆之規定,列舉各款不得為置入性行
銷之商品、商標或服務。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應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