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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第 12 條
電視事業播送之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但提供新聞節目棚內
播報之道具、主播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兒童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
電視事業於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
贊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一、調整體例,仍維持新聞節目不得接受贊助與冠名贊助,但棚內播報之道具、主播
    及主持人梳化粧等贊助不在此限。
二、因服飾為道具一部分,爰刪除服飾二字。
三、為挹注兒童節目製作資源,參考國際作法,開放兒童節目得接受商業贊助,但仍
    不得接受置入與冠名贊助。
四、為維護本國自製節目產製,挹注多元資金活水,延長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
    名贊助時段為每日晚間七時至十一時,以扶持本國影視產業發展。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一、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肆及陸之第二點規定,除新聞節
    目及兒童節目外,其他節目類型均得接受贊助及冠名贊助。
二、為讓本國自製節目能有更多活水挹注,以提升本國自製節目品質,爰規定電視事
    業於每日晚間八時至十時播送之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以期能夠
    導引相關資金投入本國節目產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