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 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三項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考量延長限制非本國自製節目不得接受冠名贊助之時段,業者需時間進行調整,因此 給予六個月緩衝期,其餘條文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