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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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辦法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納入規範,參酌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定義,訂定第一款。
二、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陸之第一點定義,訂定第二款。
三、參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有關運動彩券之定義,訂定第三款。
四、有關藝術可分為繪畫、書法、文學、音樂、舞蹈、 戲劇、電視、電影、攝影、
工藝、說書、雜技魔術、篆刻等。藉由藝術所衍生的參與行為,並且具備一種以
上的目的時,即是形成所謂「藝文活動」;一切涵蓋文化意涵的活動皆可稱之為
「文化活動」。
五、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定義,訂定第五款。
六、參酌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定義,其中時事報導包含
即時及事實報導,訂定第六款。
七、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有關「兒童」之定義,訂定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