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
一、考量實務運作情形,針對第一款節目名稱之呈現,爰保留明確可連結至特定廠商
之品牌、商品、服務相同部分,其餘未明確指涉者則予以刪除。
二、修正第四款,放寬現行節目參與者演出之廣告,若與節目內容無關聯,無須以其
他廣告前後區隔。
三、修正第七款,放寬現行節目所用之道具、布景、贈品、特定活動或其他設計,若
與廣告無關聯,無須以其他廣告前後區隔。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
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列舉認定為節目與廣
告未明顯辨認及未區隔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