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營運計畫之訂戶服務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訂戶服務、訂戶紛爭處理與權益保障機制。
(二)定型化契約或服務契約範本。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營運計畫之訂戶服務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