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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一、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市場調查。
  (二)服務滿意度調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