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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三、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
      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
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