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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八、申請人檢送資料不齊者,由本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本會得再命其限期補正或逕依既有資料進行審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申請人文件不全之補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