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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九、本會為辦理改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應召開審查工作小組會議
      。
      前項審查工作小組會議設置審查工作小組委員七人,由本會指派代
      表組成,其成員如下:
  (一)主任秘書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二)平臺事業管理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三)法律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四)基礎設施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五)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六)北區監理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七)南區監理處處長或其指派代表人一人。
      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審查工作小組會議之組成及決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