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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申請改發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營運計畫書(應檢附表格詳附件二)及
    經本會指定文件一式八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一、申請人應檢附之資料。
二、因播送系統業者並無營運計畫書,惟本會皆係根據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書執行
    情形來作為日常監理依據,故播送系統業者須檢附營運計畫書。
三、因審查工作小組委員共有七位,爰業者須準備八份,其中一份由承辦人留存,作
    為日後監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