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申請改發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營運計畫書(應檢附表格詳附件二)及 經本會指定文件一式八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事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之資料。 二、因播送系統業者並無營運計畫書,惟本會皆係根據系統經營者之營運計畫書執行 情形來作為日常監理依據,故播送系統業者須檢附營運計畫書。 三、因審查工作小組委員共有七位,爰業者須準備八份,其中一份由承辦人留存,作 為日後監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