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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二十、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準用本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申請人
      之資格及其所規劃之營運計畫書,做出審查結果建議。(審查表詳
      附件三)
      本會參考前項審查結果建議,作成審查結果,並改發審查合格者經
      營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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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一、因播送系統業者已營運多年,且為促進其改發系統經營者執照順利,爰只針對營
    運計畫書審查,不辦理工程查驗,待未來改發經營許可執照後,其接受評鑑時,
    依評鑑相關規定辦理工程查驗。
二、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審查營運計畫書,並作出審查結果建議。
三、本會參考前項審查結果建議,作成審查結果,給予審查合格之申請者改發經營許
    可執照,審查不合格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