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準用本法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審查申請人 之資格及其所規劃之營運計畫書,做出審查結果建議。(審查表詳 附件三) 本會參考前項審查結果建議,作成審查結果,並改發審查合格者經 營許可執照。
一、因播送系統業者已營運多年,且為促進其改發系統經營者執照順利,爰只針對營 運計畫書審查,不辦理工程查驗,待未來改發經營許可執照後,其接受評鑑時, 依評鑑相關規定辦理工程查驗。 二、審查工作小組會議應審查營運計畫書,並作出審查結果建議。 三、本會參考前項審查結果建議,作成審查結果,給予審查合格之申請者改發經營許 可執照,審查不合格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