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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五、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申請人應提出資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以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另應說明財務與信用紀錄及狀況。申請人於其財
    務計畫中,就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提出未來三年之財務規
    劃,檢附文件如下:
(一)預估未來三年之損益表。
(二)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
(三)預估未來三年之現金流量表。
(四)預估未來三年之資金運用表。
(五)預估未來三年之資金來源表。
(六)財務分析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