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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業者申請改發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許可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八、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
    件如下: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營運計畫之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事項,應填載之內容及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