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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 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
務相當之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一、本條參考公司法第八條、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二條相關規定。 
二、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公司一切事務,具有公司經營權、支配控制權,
    避免利用他人名義或人頭、運用戶之情形氾濫(如:實務上常見者有名譽董事長
    、特別助理、廠長、顧問、總裁、主席或精神領袖等形式上名義卻實質指揮公司
    業務),致權責不符得規避法律責任之漏洞,故將負責人範圍包含當然負責人(
    形式負責人,如: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獨立監察人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與職務負責人(實質負責人,如: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