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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第 4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至少應具備以下
基本資格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學院或大學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專業知識或經營管理能力或相當社會經驗
    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一、為健全我國公司治理,強化負責人功能及提升運作效能,並落實其經營責任,訂
    定本條文,旨在保護公司利益及社會公益。 
二、除形式負責人外,另將實質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即專
    業經理人)之積極資格列入,此係考量產業人才多元性之必要,採學經歷並重原
    則認定,不偏廢一方,以豐富公司治理多元發展面向並提升整體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