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 ,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一、為利廣電事業彈性排播廣告,增進廣告創意空間,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 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於第一項規定,放寬廣告播送次數, 並以三十分鐘作為廣告播送次數增加之級距。 二、第一項後段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 三、新增第三項,明定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方式,以資明確。
參酌英國對於電視廣告排播、廣告數量和分配等規範,限制插播廣告次數,以及原廣 播電視法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