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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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供機上盒之超高畫質測試規定,增訂 4.3 之超高畫質節目之定義。
二、現行規定 4.3 高畫質節目及 4.4 標準畫質節目調整為 4.4 及 4.5,並配合
增訂超高畫質節目定義而酌修文字,刪除影像編碼方式之敘述文字及與解析度無
關之畫面掃描方式描述,以資明確。
三、考量 MPEG-2 已屬常用國際標準,且於現行規定 4.6 有相關引用之說明文字,
爰刪除現行規定 4.5。
四、現行規定 4.6、4.9 及 4.12 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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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名詞定義。
二、為明確本規範適用範圍,定義本規範所稱有線廣播電視信號、高畫質節目及標準
畫質節目之壓縮標準、音訊壓縮標準、MPEG-2、服務資訊、電視頻道、節目頻道
、相鄰電視頻道、數位電視頻道、傳送流、插播式字幕、CI 機上盒及 CA 機上
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