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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相關圖表:
4 名詞定義
4.1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頭端(以下簡稱頭端):指接收、調變、傳送有線
    廣播電視訊號至有線傳輸網路之設備及場所。
4.2 有線廣播電視訊號: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鋪設纜線方式傳播
    影像、聲音或資訊供公眾直接接收之訊號。
4.3 超高畫質節目(Ultra High Definition,UHD):指視訊解析度為 76
    80x4320  或 3840x2160 之數位節目。
4.4 高畫質節目( High Definition, HD):指視訊解析度為 1920x108
    0 或 1280x720  之數位節目。
4.5 標準畫質節目(Standard Definition,SD):指視訊解析度為 720x
    480 之數位節目。
4.6 服務資訊(Service Information,SI):用以描述廣播資料流之遞送
    系統(Delivery System) 、內容及排程、時序等之數位資料,及基
    於 CNS14357-1 MPEG-2  之節目特定資訊(Program Specific Infor
    mation,PSI)所作之延伸定義,如電子節目選單(Electronic 
    Program Guide,EPG)。
4.7 電視頻道:指以一個 6  百萬赫( MHz)寬之頻段傳送電視信號之頻
    道。通常以數字、英文字母、影像載波頻率或頻段之上下限頻率來區
    分電視頻道。
4.8 節目頻道:指在電視頻道內,所承載節目及廣告之頻道。
4.9 傳送流( Transport Stream,TS):參照 CNS14357-1 (資訊技術-
    動態影音資訊之同屬編碼-第 1  部:系統)定義的一種資料結構。
4.10  插播式字幕:指另經編輯製作而在電視螢幕上展現,且非屬於原有
      播出內容之文字或圖形。
4.11  CA  機上盒(Conditional Access Set-Top Box):指內含主機及
      條件式接取模組(Conditional Access Module,CAM) 之有線廣播
      電視終端設備。
4.12  CI  機上盒(Common Interface Set-Top Box):指內含主機及
      PCMCIA(Personal Computer Memory Card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共通介面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其介面係供連
      接外接式 CAM  之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為提供機上盒之超高畫質測試規定,增訂 4.3  之超高畫質節目之定義。
二、現行規定 4.3  高畫質節目及 4.4  標準畫質節目調整為 4.4  及 4.5,並配合
    增訂超高畫質節目定義而酌修文字,刪除影像編碼方式之敘述文字及與解析度無
    關之畫面掃描方式描述,以資明確。
三、考量 MPEG-2 已屬常用國際標準,且於現行規定 4.6  有相關引用之說明文字,
    爰刪除現行規定 4.5。
四、現行規定 4.6、4.9 及 4.12 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本規範名詞定義。 
二、為明確本規範適用範圍,定義本規範所稱有線廣播電視信號、高畫質節目及標準
    畫質節目之壓縮標準、音訊壓縮標準、MPEG-2、服務資訊、電視頻道、節目頻道
    、相鄰電視頻道、數位電視頻道、傳送流、插播式字幕、CI  機上盒及 CA 機上
    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