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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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1 及 5.2 酌作文字修正。
二、5.3 未修正。
三、為提供機上盒之超高畫質測試規定,將 5.4 視訊及音訊格式之測試規定分別訂
定,並增訂得加測之超高畫質視訊格式測試項目。
四、考量現行規定 5.5.3 及 5.6 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對於相鄰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及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之限制,已分別於修正規定 5.5.1
及 5.6 予以明定,爰予刪除,並修正部分文字。
五、5.7 至 5.9 酌修單位用詞及部分文字。
六、為提供機上盒之接收解碼能力測試規定,5.10.2.3 增訂得加測之超高畫質節目
格式之流量測試項目,並酌修 5.10 部分單位用詞及文字。
七、5.11 至 5.13 未修正。
八、為配合國際趨勢及國內業者現況,同時兼顧未來創新服務發展,爰修正現行規定
5.14 ,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改由營運方面管理,並增訂 5.14 於機上盒提供人機
介面功能作為因應措施。
九、考量網際網路日益發展,增訂 5.15 有關機上盒具 IPv6 功能者,應針對該功能
進行測試。
十、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
備……技術規範測試項目修正時,系統經營者於該……技術規範修正施行日前取
得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應重新取得審定證明……;未重新取得審定證明……者
,於修正施行日後,不得提供新申裝訂戶使用或既有訂戶更換。但訂戶使用中之
終端設備,不在此限。」,為考量業者變更設備有時程實施因素,並衡酌機上盒
已具有收視調查之人機介面功能及網際網路 IPv6 連線功能者得先予測試,以避
免施行日後須重新取得審定證明,而能儘速達成更新設備之目標,爰於 5.14 及
5.15 增訂該測試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及業者得提前申
請測試之規定。
十一、現行規定 5.15 至 5.18 移列 5.16 至 5.19 ,並酌為文字修正。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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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考國家標準及國際標準,明定電磁相容、電氣安全、可靠度、視訊及音訊格式
、節目頻道切換時間、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服務資訊、音訊輸出、視訊輸出
、接收介面(含雷擊突波耐受性)、共通介面、USB 擴充介面、錄影功能、收視
紀錄、工作環境、進階性能要求之合格標準,以及相關測試項目,申請人應配合
提供所需治具等規定。
二、節目頻道切換時間、影音同步偏移容許時間及多重語言字幕採高低標管制,以逐
步到位方式,減緩終端備應經審驗,降低對外界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