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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者,應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
基準表(如附表,以下簡稱收費基準表),向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
機關(構)繳交審驗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案件時,應向申
請者收取費用之標準,其中審驗費已含核發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定證明之成本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