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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審驗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屬系列產品者,其審驗費減半收費。但
申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證明者,不在此限。
前項系列產品,依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二條有關系列產品之
定義。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考量系列產品與原型式認證產品差異有限,所需之審驗人力與一般型式認證申請
    之人力有別,爰明定其審驗費減半收費;惟符合性聲明作業程序毋須就測試報告
    進行審查,並不適用減半收費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系列產品之定義,以利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