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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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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規費繳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