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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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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六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
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之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為建置政府行政電子化環境,以縮減申辦時間,明定驗證機構應建置網路申辦系統,
以落實電子化政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