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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中央主管機
關委託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以下簡稱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
前項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之定義。 
二、為使驗證類別及項目得隨時依據法規異動及實務需要而修訂,爰明定由中央主管
    機關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