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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4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一)
:
一、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表)。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申請人所屬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之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依驗證項目之終端設備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申請人資格相關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明定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所需檢具之文件。其中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
    件,係審查是否合於前條之資格;第五款至第八款係進行實地評鑑時所需資料。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三、為使申請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三項明定補正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