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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且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前項評鑑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產品驗證制度應符合ISO/IEC  17065標準。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終端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通知其
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
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為使申請人具備擔任驗證機構之相當技術能力及日後從事驗證作業流程合於相關
    標準,爰於第一項明定對於通過文件審查之申請人進行實地評鑑。
二、為使評鑑之實施合於公正、公開之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評鑑標準、法令及技術
    規範,並於完成評鑑後,撰寫評鑑報告。
三、第三項明定評鑑不合格者之後續改善行為。 
四、為使評鑑程序迅速明確,爰於第四項明定改善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