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終端設備委託
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終端設
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終端設
備之審驗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配合第二條第一項驗證機構之定義,爰於本條明定申請人經評鑑合格後,仍應完備相
關作業,始得辦理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