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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10 條
申請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者,應填具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
下列文件影本向驗證機關(構)辦理登錄: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須含商品名稱及型號、額定電壓及
    額定頻率、總額定消耗功率或額定輸入電流、製造年份、製造號碼、
    生產國別或地區、警語、功能規格或相容性、使用方法、緊急處理方
    法、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
    委製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或代理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訊
    。
二、中文或英文之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
    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者為系統經營者,應併同檢
    附其經營許可執照。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資料。 
七、包含第一款至第六款電子檔之光碟片一份。 
前項第一款使用手冊或說明書之警語或緊急處理方法,如無則免予標示。 
經登錄完成後,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終端設備
符合性聲明證明(以下簡稱符合性聲明證明)。
前項第四款設備樣品檢驗報告,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申請符合性聲明登錄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
件於發給符合性聲明證明時一併發還。
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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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申請符合性聲明者應備妥之文件,申請符合性聲明設備樣品之檢驗規定與標準及
    申請文件留存規定。
二、實施之項目及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