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 構)應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驗證機關(構)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 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逾期 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應具備文件誤漏或不全之處理作業及審驗不合格者之複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