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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11 條
申請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
構)應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於收受驗證機關(構)通知之次日起一個月
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審驗不合格時,驗證機關(構)應列舉不合格事項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
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善並向原驗證機關(構)申請複審;逾期
未申請複審或複審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應具備文件誤漏或不全之處理作業及審驗不合格者之複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