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審定證明或完成符合性聲明登錄者,應依審定證明內之審驗合格標籤 式樣或符合性聲明證明內之符合性聲明標籤式樣,製作標籤黏貼或印鑄於 終端設備本體明顯處,始得販賣或提供訂戶使用;依前條規定經同意使用 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亦同。 未依前項規定黏貼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者,驗證機關(構)得 通知其敘明理由,並命其限期改正及暫行停止販賣或提供訂戶使用。
一、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之式樣、使用及黏貼或印鑄之位置。 二、取得證明之終端設備未依規定黏貼標籤時,驗證機關(構)之處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