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日起三個月內 ,不得就同廠牌同型號之設備重新申請審驗,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將原持有 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 前項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經撤銷或廢止者,原持有人應回收已販賣 或供訂戶使用之終端設備,若他人權益因而受損,原持有人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經撤銷或廢止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得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重新申請審驗 ,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將該證明之原持有人及撤銷或廢止事由公告之,以使消費者知悉 ,原持有人並應負回收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