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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4 條
供販賣或訂戶使用連接系統之終端設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
一日起施行。
終端設備多重語言字幕測試項目之線上韌體更新日期,由本會公告之,但
系統經營者擬提前更新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明定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之檢測項目與標準,並經審驗合格。復考量
    現行系統經營者已採購一定數量之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供訂戶使用,為符合行
    政程序法第八條所指信賴保護原則,並衡酌終端設備審驗前置作業及製造商設計
    所需時間,爰明定應依技術規範審驗合格之施行日期。
二、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多重語字幕得以線上更新韌體提供,增訂第
    二項。線上更新韌體日期公告後,經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即應於該公告施行日期
    前,完成多重語言字幕功能更新,以提供字幕顯示、隱藏及選用不同語系字幕之
    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