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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 5 條
各種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
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順序檢驗之,於符合前順序之標準時,
免依後順序之標準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終端設備審驗所依循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