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申請案應符合本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其受理流程如附件一。
為使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營業讓與、營業受讓、投資或合 併時,知悉申請案所涉及之相關法規與其受理流程並有所依循,爰訂定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