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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申請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二、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申請案應符合本法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標準,其受理流程如附件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為使系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申請營業讓與、營業受讓、投資或合
併時,知悉申請案所涉及之相關法規與其受理流程並有所依循,爰訂定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