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下 (如附件二或附件三): (一)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 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附件九)。 (三)讓與或受讓營業之項目、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 劃說明。 (四)申請人於轉讓營業前後之投資結構圖及其變動說明。 (五)申請人於轉讓營業前後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構變動說明。 (六)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七)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九條及第十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八)申請人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後對照表。 (九)申請人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申請人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佐證資料。 (十一)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為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 駁標準之規定,明定系統經營者申請讓與營業或受讓營業時應檢具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