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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申請須知
訂定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五、系統經營者申請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或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關係
    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應檢具文件資料內容項目如下(如
    附件五):
(一)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基本資料。
(二)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董事名冊
      (附件六)、監察人名冊(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
      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附件九)。
(三)如經由公司法所定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另應檢具
      該關係企業之公司名稱、地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與申請案
      核准前及核准後該關係企業之董事名冊(附件六)、監察人名冊(
      附件七)、經理人名冊(附件八)及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附
      件九)及申請人與該公司為關係企業之說明。
(四)預定生效日、實施步驟、未來主要營運規劃說明。
(五)申請案核准前及核准後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投資結構圖。
(六)申請案核准前後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組織架構及財務結
      構變動說明。
(七)資金來源及財務規劃。
(八)申請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駁
      標準第十二條各款規定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九)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之變更後營運計畫及營運計畫變更前
      後對照表。
(十)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維持適當之營運能力說明及佐證資料
      。
(十一)申請人及被投資之系統經營者原營運計畫之義務履行程度說明及
        佐證資料。
(十二)申請案件對於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
        准駁標準第四條市場競爭、第五條消費者權益及第六條其他公共
        利益審酌事項之說明及佐證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為配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業讓與合併及投資案件准
駁標準之規定,明定系統經營者申請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或經由與其有公司法所定
關係企業之公司投資其他系統經營者時應檢具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