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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獎勵事項是否對有線廣播電視產業有具體優良事蹟。
二、懲處事項是否確實改正。
三、是否有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獎懲紀錄及其他影響營運之事項之應審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