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應審酌下
列事項:
一、是否敘明要求改善內容及改善計畫。
二、相關缺失是否已確實改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前次營運計畫評鑑結果及評鑑後改正情形之應審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