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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第 3 條
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
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系統經營者檢送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之補正程序及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