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經營者依前條規定應填具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時,中央主管 機關應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系統經營者檢送之資料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之補正程序及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