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審查訂戶服務,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訂戶服務及訂戶權益保障計畫。 二、與訂戶訂立契約之情形、契約內容,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三項公告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符合情形及詳盡度。 三、訂戶申訴處理情形、公司內部稽核情形,以及申訴者個人資料處理情 形。 四、處理申訴案件及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申訴者之個人資料情形。 五、推動普及服務與偏遠地區提供視訊服務情形。 六、工程維修標準流程及稽核。 七、是否每月將節目月刊免費送達訂戶或以其他形式告知每月節目表。
訂戶服務之應審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