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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第 6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經營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未來九年之經營策略、營運方針之具體內容及時程規劃。
二、經營規劃是否切合數位化趨勢作對應投資,並具體反映於財務計畫及
    其評估。
三、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項服務計畫,並應包括經費預算。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五、低收入戶及地方弱勢族群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六、訂戶需求及滿意度調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經營規劃之應審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