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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審查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相關圖表:
第 7 條
依第四條規定審查頻道與節目規劃,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一)基本頻道分組付費服務說明。
(二)未來三年頻道規劃之具體做法,並應包括新頻道引進情形。
(三)頻道規劃安排是否與頻道供應事業、消費者團體進行協商溝通或進
      行分析調查。
二、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
(一)增加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露出比例或相關方案。
(二)鼓勵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上架或其他優惠機制。
(三)其他傳播本國文化頻道或節目之具體規劃措施。
三、公用頻道概況:是否載明未來三年公用頻道推廣使用具體計畫。
四、頻道加值服務情形:目前提供數位加值服務之數量及類型及各類數位
    加值服務之內容及費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頻道與節目規劃之應審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