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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2 條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
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
分之四十。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明定本國自製節目及本國自製戲劇比率。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訂定第一項本國自製節目播出之比率。
三、查本法授權目的,意在提升自製戲劇節目製播能量及播出平臺,觀察韓國對於本
    國自製節目亦有新播規定,因此考量實務節目製播狀況,爰規定主要時段播出之
    本國自製戲劇節目,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