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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本國自製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
基準依序認定之:
一、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及編劇超過前
    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二、從其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者,認定該
    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三、從其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
    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四、從其製作人及導播(演)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
    目所屬國或地區。
五、從其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
    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六、從其出資額最大之投資者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
體育賽事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者,視為本國自製節目,不受
前項認定基準限制。
音樂錄影帶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本國自製節目:
一、本國人演唱主要音樂或歌詞。
二、本國人參與編曲。
三、本國人參與作詞。
四、本國境內錄製之現場演唱會巡演。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一、明定本國自製節目之定義,其中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係指我國電視事業、衛
    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影片製作業等。
二、依財政部及經濟部會銜發布之「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
    地認定基準」,其中針對廣播電視節目,主要係以節目製作之主創人員,如主要
    演員、製作人、導演及編劇之國籍作為節目原產地之認定;另參考同認定基準中
    ,有關電影部分,則增加出資額作為認定基準之一,爰參照該認定基準,訂定第
    一項規定。
三、參考加拿大針對運動賽事之認定標準,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四、為扶植本國音樂節目之發展,參考加拿大對於加拿大製音樂錄影帶節目定標準,
    於第三項增訂音樂錄影帶節目認定為本國自製節目之條件。